“五一”长假将至,市民又在安排假期的长线游和出境游。
然而,薛女士参加的东南亚15日游却碰到了一个本来很容易避免、也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薛女士的遭遇相信能给计划“五一”到国外旅游的市民提个醒———
案例回放
薛女士打算到东南亚旅游,看到了某旅行社做的出境游广告,于是决定带着孩子参加该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香港和澳门15日
游”,薛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全额交纳了两人的旅游费用,旅行社为薛女士打印了一份旅游行程。
按照双方约定,薛女士和孩子于出发日按时赶到了飞机场,在指定地点集合。旅行社工作人员给旅游团开完出境游前说明会后,旅游团马上就要办理登机、入关手续,但旅行社还没有告诉谁是旅游团的领队。直到最后,旅行社的送站人员才将一袋该旅游团资料交给旅游团中的一位旅游者,指定他为负责人,然后便催促大家赶快办手续。
于是,这个没有领队的旅游团便踏上了旅途。旅游团中的旅游者绝大多数是第一次出境,全都茫然无措。
由于没有领队,这个旅游团在整个旅游行程中遇到许多麻烦。由于没有领队组织、协助,有些旅游者在境外转机时差点走散走错;还有如何填写入境卡、需要哪些旅行文件、如何与地接社接头等等,旅游者由于缺少领队服务,更是感到处处是障碍,困难重重。在新加坡入境时,旅游团受到边检人员的怀疑,被盘查一个多小时,使参观游览受到影响。因为没有领队,旅游行程根本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游客的权益受到极大损害。
旅游结束后,薛女士以旅行社未提供相应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损失。
旅行社辩称,此次出境旅游,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派领队,所以,旅行社没有派领队并不构成违约。
游客有话说
到一个陌生的地方旅游,很多时候需要熟悉该地方的人的指点,到另一个国度的出境游更是会碰到很多麻烦,甚至意想不到的困难。而且,大部分中国的出境游客都不懂或者只懂一点点英语,如果没有一个“引路人”,就更加给在外国的舒畅游玩带来很多障碍。而且,该旅行社随便指定团里的一位游客为负责人的做法更是非常离谱。
旅行社有话说
上海茶恬园国际旅行社执行总监凌黎敏中国国家旅游局对出境游有几点规定:其一,出境游目的地必须是对中国公民开放的目的地国家,并可以以团体旅游的方式出境游的;其二,由旅行社组团出境,该旅行社必须是经过国家旅游局核准的可以组团出境游的旅行社;其三,出境游团队必须有领队带队,而且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拉来当领队,领队必须具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其四,游客报名参加旅游团出境游,团费中已经包括了领队的服务费,所以应该享受领队的服务。
对于该案例,首先要确认客人参加的是团队旅游还是自由行。如果是团队旅游,那么按照现行中国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旅行社必须委派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的专业领队随团同行。所以,旅行社没有委派专业领队而发团,本身就是违规行为。另外,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本身应该享有领队服务。所以,在这个案例当中,游客有权投诉。
旅游质监所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理此案后认为,该旅行社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团的法定义务。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旅行社为旅游团队提供领队服务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合同关系的默示条款,也即法规明确的应尽义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同样也是违规行为。本案例中,该旅行社违规操作,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薛女士等旅游者提供领队服务,应当赔偿旅游者所付团款中包含的领队服务费用,以及赔偿因没有领队服务造成的游览受影响等直接损失。
主持人的话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国际旅行社,“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领队服务费用的计算,建议可以按照旅游行规来计算。
很多游客跟团出境游都不会料到,领队这里也会出这么大的问题,因为团体出境游有领队带领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薛女士向该旅行社提出赔偿损失的做法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值得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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