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旅游委日前出台的《北京市中外合资旅行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在京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将可试点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办法》指出,《办法》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办法》规定,在北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向北京市旅游委书面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据悉,合资旅行社申请出境游业务获得国家旅游局许可同意后,应当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或者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此次试点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在试点期间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由北京市旅游委撤销其试点资格,自撤销试点之日起3年内该旅行社不得申请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