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启动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申请工作的公告》,公告指出,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从2009年9月15日起,国家旅游局正式受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申请,请相关申请人按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审批指南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材料:《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请用A4纸,附“目录”页逐项装订,一式两份)
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
二、旅行社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报司领导及局领导审批;
三、对同意设立的,由国家旅游局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通知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本人(或单位法人代表)需要委托他人来我处办理申请事项的,由受委托人向旅行社管理处出具申请人委托书。
审批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相关资料:关于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换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9月15日起,国家旅游局将启动对目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换证工作。请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旅行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委托书至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管理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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