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为尊重旅游者的知情权,减少争议,《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旅游费用”一条,明示列举了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的各项费用,明确了旅游服务费包含的内容。该文本内容分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文本把在一般情况下出境旅游各环节所具备的通用内容放在了“通用条款”当中,这样在具体缔约时旅游者和旅行社不必把主要精力放在这些内容的讨价还价上,简化了缔约过程。同时,对于出境旅游中的特定性事宜,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如:旅游者情况、旅游手续办理、旅游内容及安排、不成团安排、解决争议方式等。
同时,针对旅行社行业存在的转拼团现象和由此产生的纠纷和投诉,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条,明确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若在旅游过程中出现因服务质量而发生的赔偿,可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二是“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市旅游局提醒游客,参加出境旅游应与组团社签订由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共同制定推出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同时,在签订合同前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要嫌繁琐、复杂。一定要注意双方确认后签字并加盖旅行社社章,且签订合同后再付款,并向旅行社索要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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