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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拟草案接待大陆客业者须十要十不

2006-05-18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1日内删除。
关键字:台湾游 观光局 法案
导读:台拟草案接待大陆客业者须十要十不

  开放大陆观光客来台前置作业紧锣密鼓进行之际,台“交通部”观光局和台湾旅行业者共同拟定的“两岸旅行社组团合同模板”和“旅行业自律公约”草案出炉,对相关业者提出“十要”、“十不”。

  据台湾媒体报道,据了解,作为迎接大陆观光客来台准备,岛内有关方面要求相关单位在5月底前提交相关法令的修正及制订。

  “两岸旅行社组团合同模板”草案共计33条,规范重点包括:大陆旅行社在带团进入台湾一定天数前,须提供选择行程、团员名单、所需房间数等。此外,台湾旅行社如有调整报价,须在大陆旅行社出团1个月前告知,安排的购物商店必须符合旅游品质保障协会评鉴通过的商店,且严禁向旅客强索小费。

  其中“十要”包括:要遵守法令、要热诚服务、要提升品质(住宿地点应为合法观光旅馆,进入自然人文景观区应申请专业导览人员陪同)、要注意安全(搭乘合法安全的交通工具)、要合理收费、要签订合同、要查明客源、要防止脱团、要接受调处(如有纠纷时要调处)、要创新产品(安排具吸引力的游程)。

  “十不”:不低价竞争、不代办业务(即不转包其它旅行团,减少旅客被层层剥削)、不以购物佣金弥补团费或强销高价差商品、不安排自费行程、不索取不当费用、不媒介色情、不与公布禁止的旅行社业者往来、不任意更换导游、不使旅客从事未经许可或与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不得有不利的相关言行或谈论敏感、争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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