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游客所在公司组织员工参加旅行社组团的出境旅游,出境旅游合同由公司负责人代为签订。某游客在出境时被我国边检人员拒绝出境,理由是游客的护照缺页,游客只得临时返程。事后,旅行社和游客就善后事宜如何妥善处理进行磋商。旅行社主张由于游客取消了行程,境外6个购物店也无法参加要求;旅行社很忙,不可能对游客提供的每一本护照进行检查。综合上述因素,旅行社不追究游客不能参加购物的赔偿责任,由旅行社代为向境外地接社支付,但游客应当承担由于取消行程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机票、境外地接费用等。游客认为自己对护照管理不善是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不是全责;只要旅行社事先检查护照,仍然可以避免被拒出境事件的发生。旅行社没有履行审核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例分析
1、旅行社是否应当履行检查核对护照的职责。回答是肯定的,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应当检查核对游客的护照。旅行社或许存在疑问:翻开旅游法律法规,找不到旅行社应当履行检查核对游客护照的法律规定,但只要仔细研究就不难发现,旅行社对此有误解,因为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规定和规范中寻找到结论。
首先,上述《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旅行社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根据合同性质不同,被赋予了不同的内涵。针对旅游合同而言,为了便于更好地服务游客,保护游客出境旅游目的顺利实现,附随义务中就包含了旅行社核对检查游客护照的内容。同时,《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规范》中有“认真审验旅游者提交的旅游证件及相关资料物品”的要求,尽管该规范仅仅是行业推荐性规范,不具备强制性。因此,在游客提交护照及相关资料时,旅行社应当认真履行核对检查义务,只要旅行社履行了该义务,即使游客提供的护照存在问题,也能够及时发现,不至于等到出境时被拒绝。旅行社强调工作量大,没有及时检查核对护照,并不影响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游客不能将审核义务一股脑地推给旅行社。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般的生活常识,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体而言,如果护照缺页不多,并不一定能够引起游客自己的注意,将这样的护照提交给旅行社,是游客的疏忽所造成。如果护照缺页较多,普通人一眼就能判断护照缺页了,推定该游客也能及时发现,而事实上游客并没有发现,也没有向旅行社咨询该护照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游客的过失较之前者为大,承担的责任也相应较大。其实,只要游客及时发现护照缺页,并向旅行社说明和咨询,完全有补救的措施,可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总之,不论何种情况,游客本人一定要为此承担责任。
3、游客不参加境外购物店是否存在过错。回答是否定的。按照《旅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旅游购物不得事先由旅行社指定,必须是经由旅行社和游客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虽然规定是明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偏差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低价团队,旅游购物成为旅行社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游客行前解除合同、或者中途离团,组团社、地接社和导游等都无法接受,因为游客的行为造成了旅行社赢利点的消失,各种要求游客承担损失的招数,诸如离团费等应运而生。但从法律规定来说,游客是否参加旅游团是人身自由的选择,是否参加购物当然也是人身自由的体现。换句话说,即使有参加购物的合同约定在先,也不能扯你强制游客参加购物的正当理由,更何况在上述案例中,游客被迫取消了旅游行程,境外购物行程自然是不了了之,谈何过错。
4、游客被拒出境损失的构成。只要有游客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出团,不论是何种原因,对于旅行社和游客都会有损失存在。上述案例提及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就是游客未能参团实际产生的全部直接费用的损失,主要体现为全额或者部分旅游团款的损失。游客出团前仅支付了部分团款,等行程结束后再支付剩余团款,取决于旅行社和游客的约定,并不影响实际损失的产生和存在。游客支付团款的时间和方式并不是问题的关键。第二,旅行社主张的境外购物店的损失。
对于第一种损失,旅行社应当提供损失已经发生并合理的证据。对于第二种损失,就低价团的运作而言的确存在,但无法摆在桌面上公开讨论,因为旅行社的操作违法性特征明显。旅行社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游客承担所谓的损失。
5、旅行社和游客如何各自承担责任。旅行社和游客在上述纠纷中都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没有任何争议,但究竟如何来划分责任承担的比例,的确是一个难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总体倾向于,旅行社和游客各承担一半较为合理,这个损失不包括旅行社所谓的游客未参加境外购物的损失。如果护照缺页较多,任何一个成年人都能发现,但没有引起游客的注意,游客就要为被拒出境承担更多的责任,旅行社承担较少的责任。与此紧密相关的是,旅行社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损失证据,而不能仅仅列出损失清单,否则其损失是否存在、损失是否真有这么多,就令人怀疑。旅行社应当出具诸如机票、经过公正和认证的境外损失费用,否则即使损失的确已经发生,游客依然可以拒绝承担,因为损害的证据缺乏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