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法》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对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进行了必要规范。这意味着,今后中国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有望实现有法可依。
第一,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第二,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
第三,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任何形式的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第四,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如果因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旅游者滞留目的地,那么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根据旅游纠纷中旅游者多为异地诉讼的特点,设置了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草案指出,通过网络从事旅游经营的,经营者或者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的醒目位置,明示旅游经营相关许可证信息、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以及旅游经营和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等事项。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旅行社和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