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海关总署30日发布并施行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边境地区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而修改前的《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则规定,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超过1000元不足5000元”和“超过5000元”的,分别则按照不同的办法规定征收。
此外,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第七条“或依照《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修改为“或依照相关规定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顺应中国与东盟的合作新形势,海关总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协议》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除外”中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除外”一语删除。
同时,海关总署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六条“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修改为“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专用申报单证”。
此次修改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及《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及其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文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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