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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公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

2010-11-11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1日内删除。
导读:国家旅游局9日公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根据该标准,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须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国家旅游局9日公布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标准》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强迫购物须赔付20%团款作为违约金

  
根据新标准,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退还遗漏旅游景点的门票及旅途费用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无门票景点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在指定购物点买假货将获赔

  
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擅自转团须按比例赔付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回旅游者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退还增收的费用。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和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自: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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