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国家旅游局、商务部联合发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7日,国家旅游局随即发布公告,开始受理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试点的申请,这标志着我国旅游市场对外开放又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去年5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旅行社条例》规定,外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由国务院决定。去年12月1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为了促进我国旅游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国务院决定开展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试点。国家旅游局会同商务部依据相关法规认真研究制定了试点办法,并以部门行政规章的形式共同发布施行。
按照试点办法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公告,此次试点工作在已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选择一部分业绩突出、管理规范的旅行社进行,外商独资旅行社暂不在试点范围之列。据了解,目前我国共有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17家。有意向参加试点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需要在今年9月30日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连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执照(均为复印件)和旅行社成立以来在华历年经营业绩简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申请材料审核后,以正式文件将书面意见报送国家旅游局。
另据了解,国家旅游局将会同商务部,及时总结试点情况和经验,根据国务院法规和文件精神,适应我国旅游业改革开放和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向国务院提出扩大试点范围直至最终向外资旅行社全面开放出境旅游业务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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