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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新条例出台

2009-02-27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1日内删除。
导读: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新条例出台

      27日消息,26日公布的经第47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条例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

     
条例同时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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