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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旅行社分社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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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设立旅行社分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现将内资旅行社设立分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如下条件的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申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并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一)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二)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注册资本和增交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三、分社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
四、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并办理核准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向分社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交质量保证金的手续,并取得增交质量保证金的证明。
旅行社持上述所列的增加注册资本的证明,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及增交质量保证金证明,以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分社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取得《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分社设立地县级或以上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上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右侧显要位置加盖“分社使用”的印记;“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设立社许可证编号-分社设立地汉语拼音缩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由设立社依据设立分社的时间和数量依次排号);“旅行社名称”的登记方式为:“设立社名称+分社设立地+‘分社’”字样,或为:设立社名称+分社设立地+分社名称+“分社”字样。
五、分社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上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分社应当接受其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社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适用于其设立的分社:
(一)停业整顿;
(二)暂停或取消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
(三)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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