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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护照法》正式实施

2006-12-25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1日内删除。
导读:明年元旦《护照法》正式实施

      据悉,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将正式施行。

      《护照法》的颁布施行,在我国出入境管理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对于护照的签发机关、办理时限、有效期等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护照法》首次明确了普通护照的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护照的地位和职责。《护照法》大大缩短了法定办理时限,规定一般情况办证时限由原来的30天改为15天。对因合理紧急事由申请办理的,办证时限为7天。

      该法规定护照有效期分为5年和10年两种,16周岁以下人员护照有效期5年,16周岁以上人员护照有效期10年。同时,根据国际公约,取消了护照延期的规定。规定了不予签发护照人员的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分别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无法证明身份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护照法》对护照的处理方式规定了收缴和宣布作废两种,其中对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及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的,护照签发机关有权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的护照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护照,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等情形,护照签发机关可以直接收缴护照。为便利从事边境贸易、参加边境旅游人员出入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护照法》规定出入境通行证取代入出境通行证。《护照法》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取护照工本费、加注费,并上缴国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布。

      《护照法》加大了对违法取得和使用护照的处罚力度。对于伪造、变造护照,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冒用他人护照,买卖、转让护照,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等违法情形,《护照法》规定了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种类。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行为,《护照法》特别明确设定,护照签发机关可以收缴护照,同时可以处2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护照法》对于护照签发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费用的、向申请人索取和收受贿赂的、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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