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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后滞留不归或构成犯罪

2015-05-19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1日内删除。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境内居民希望出境从事相关工作或非法移民,但受限于我国出入境管理限制及境外国家(地区)入境管理、工作签证、移民政策等诸多方面限制,一些人就通过以出境旅游的名义获取签证,到达目的地后滞留境外。法院邓法官表示,以旅游等虚假的名义获得出境签证手续,实际目的是出境后非法滞留境外的行为或构成妨害国(边)境管理方面的犯罪。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的“偷越国(边)境”行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签证,实际目的是为滞留境外的,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出境行为有合法的签证,但其实质上是以表面上的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的偷越国(边)境目的,破坏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公民个人实施该行为时,其行为已是违法,若同时具有前述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可能会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邓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面临刑法的处罚。
摘自: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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