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今天开放实施《二OO五年航空保安(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在机舱内扰乱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在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等,被列为罪行。
香港民航处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旨在就民航客机上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施加刑事制裁。为此,该条例订定七项新的罪行,包括妨碍机组成员履行其职责;不遵从机组成员发出的指令;扰乱秩序行为;干预或干扰飞机组件、仪器、设备或系统;因酒精、药物或其他减低清醒程度的物质而致神智不清;在禁止吸烟的情况下吸烟或在禁止操作电子器材时操作该等器材。
此外,香港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也予扩大,涵盖于下一着陆地点在香港境内的非香港控制的飞机上,所犯的难受管束或扰乱秩序行为的罪行。
新的难受管束行为罪行,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二万五千港元罚款及一年监禁;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十万港元罚款及五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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