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由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签发,具体负责签发护照的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因公护照适用于
1) 政府外派从事经济、技术、文教、卫生等援助项目;
2) 国有企业单位从事经济、贸易活动;
3) 参加各类国际会议及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出访;
4) 根据协议、合作外派留学、进修、做访问学者及任教;
5) 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本企业事务出访;
6) 承包国外工程和外派劳务;
7) 民间组织出访;
8) 新闻机构出访;
9) 出国演出或举办展览;
10) 参加体育比赛;
11) 民航机组、国际列车和国际邮件押运;
12) 政府或国有企业常驻国外机构等。
因私护照则适用于出国定居、出境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和旅游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出访形式和内容越来越广泛,有时因公、因私界限未必泾渭分明。
此外,公安部门为方便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还签发了一种特殊因私护照,俗称“旅游护照”。该护照有效期一年,只可供使用一次,且只能随旅游团体一同出境。
在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以及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受理申请并颁发护照事宜。颁发护照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拒绝发给护照,并对已经发出的护照,有权宣布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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