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旅游组团社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驻华使领馆送办出境团体旅游签证工作,加强对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卡的管理,进一步便利出境旅游组团社开展出境旅游业务,根据《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签证专办员卡,是指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双边旅游协议,为便于出境旅游组团社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出境旅游团体签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局印制,用于向各驻华使领馆证明出境旅游组团社团体旅游签证办理人员(以下称“签证专办员”)身份的证件。
我国境内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可以申请办理签证专办员卡。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
出境旅游组团社通过管理系统办理签证专办员卡的申领、换发、补领和取消等业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签证专办员卡有关的业务信息进行核验上报。
文化和旅游部通过管理系统对全国签证专办员卡有关的业务信息进行最终核验。
第四条 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建立严格的签证专办员卡和签证专办员管理制度,承担本社签证专办员卡和签证专办员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出境旅游组团社申领新的签证专办员卡,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有关信息材料。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验后上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相关信息的最终核验工作,并于每月底统一制发全国当月申领的签证专办员卡。签证专办员卡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可以通过管理系统申请换发或者补领签证专办员卡:
(一)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
(二)有效期内因正常损耗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有效期内签证专办员卡遗失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原因换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将原签证专办员卡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上交文化和旅游部销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在到期前2个月内申请。逾期未申请换发的,原签证专办员卡自动失效作废;签证专办员卡失效后再次申请换发新卡的,自文化和旅游部收到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递交的材料之日起,6个月后予以办理。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补领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应当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载有遗失声明的报纸等材料。遗失声明应当在本地区市级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明示旅行社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遗失证件的签证专办员姓名及证件号码。
第七条 新申领签证专办员卡已届满1年的,出境旅游组团社可在其有效期内,通过管理系统申请取消签证专办员卡,并将旧卡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交还文化和旅游部销毁。
第八条 签证专办员卡应当专社专人专用,即签证专办员卡仅供本人为本单位组织的出境旅游团组申办团体旅游签证使用,不得用于为其他单位、个人办理签证或者为其他目的进入外国驻华使领馆。
第九条 签证专办员进入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驻华使领馆前,应主动出示签证专办员卡,服从使领馆警卫和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因签证专办员的不当行为引起涉外纠纷的,出境旅游组团社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 签证专办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回签证专办员卡并交还文化和旅游部销毁。文化和旅游部将相关不良信息记入管理系统:
(一)因签证专办员的严重不当行为,驻华使领馆向文化和旅游部作出有效投诉的;
(二)将签证专办员卡借予他人使用的;
(三)签证专办员离职时拒不向出境旅游组团社交还签证专办员卡的。
第十二条 出境旅游组团社或者签证专办员利用签证专办员卡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签证送他人出境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回该社签证专办员卡并交还文化和旅游部销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依法暂停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取消其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出境旅游组团社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签证专办员卡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0年印发的《关于启用出境旅游组团社签证专办员互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及更换签证专办员卡的通知》(旅办发〔201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