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乘机时托运的行李箱被弄丢,2个多月后才找到。事后,他将土耳其航空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昨天,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赔偿李先生2000元。
今年2月,李先生一家三口报名参加了中青旅的“意大利、希腊十日游”。当时,他们搭乘土耳其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伊斯坦布尔,后转乘该公司的另一航班去往意大利。到达罗马机场时,李先生发现自己托运的一个黑色行李箱丢失,箱内有重要的随身物品及降压药品等。他只能在旅游地购买了部分物品。直到5月8日,航空公司才通知李先生去北京办事处领回丢失的行李箱及物品。李先生认为,行李丢失后严重影响了家人,使他们无法正常随团旅游,而且所丢失的降压药品造成原告在回程途中身体不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适用《华沙公约》予以处理。土耳其航空公司对李先生托运的行李造成延误,应进行相应赔偿。结合被延误行李的重量和《华沙公约》的责任限额标准等,法院酌定土耳其航空公司赔偿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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