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吴淞边检站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以色列、法属波利尼西亚成为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旅游局已与以色列签署了谅解备案录,并与法国驻华使馆互换照会,决定自2008年9月15日起开展中国旅游团队前往上述国家(地区)旅游的业务。
广大中国组团社在办理上述国家(地区)签证时应注意以下条件:
中国组团社在向以色列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时,需提供如下文件:由指定旅行社代表签署的信函、旅游团成员名单、旅游者本人填写的签证申请表、照片、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有效护照,以及其他以方可能提出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中国组团社在向法国驻华使馆申请赴法波签证时,需提供如下文件:由指定旅行社代表签署的信函、旅行安排、旅游费用支付、有关保险和旅游团成员名单、有效期超过六个月的有效护照、有本人签字的签证申请表,以及其他法方可能提出的相关文件和信息。
对于此项新政策的发布,旅客在临时进入上述国家(地区)前,应严格参照上述条件,以免因手续不符而影响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