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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改动出发时间 旅客获赔偿

2008-03-14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1日内删除。
关键字:旅行社 合同 出境游
导读:旅行社擅改动出发时间 旅客获赔偿

  “欧洲六国12日游!”相信每个旅游爱好者都心驰神往。可郑州一对夫妻却为此窝心,原因是他们交了几万元的旅游费后,由于旅行社未尽告知义务而错过航班。误机责任在谁?昨日,此案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

  回放 欧洲游错过航班

  原告冯先生诉称,2007年8月3日,他和爱人与河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旅公司)联系欧洲旅游事宜,最后确定是“欧洲六国12日游”,8月14日出发,并给原告发了电子邮件确定。联系过程中,省国旅公司先后换了3位工作人员:秦某、胡某和朱某。

  冯先生说,8月11日,省国旅公司通知他跟爱人签合同时,并没有解释合同条款和相关行程,直接让他们签字,他们也没有仔细看合同条款就签了,并交了全部的旅游费32600元。之后,省国旅公司就再也没有联系他们。冯先生夫妇一直以胡某给的资料和电子邮件安排行程。因为在北京有事,他和爱人提前于2007年8月13日早上到达北京,办事时,冯先生接到登机电话,他于第一时间赶到机场就已经晚了。

  “当时我们要求省国旅公司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天赶下一班飞机,可是对方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导致我们没有赶上行程。”冯先生说,后来双方协商,但被告只同意退款3930元。起诉因此而生。

  庭审 被告应退还旅游费用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复印件一份、欧洲六国12日行程表复印件一份、电子邮件打印件一份等。

  被告称原告所诉并非事实,合同明确显示出发日期是8月14日,误机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失误造成的,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经查明,被告员工胡某于2007年7月26日向二原告发送电子邮件,提供了出发日期为2007年8月14日的欧洲六国12天出境游的行程表和报价。8月11日,双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出发日期为8月13日,日期有变,被告应当向原告明确告知。被告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具体的行程安排应以原告提交的行程表为准。被告安排的实际出发时间与行程表不符,造成原告未能出行,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应退还二原告旅游费用3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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