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轻夫妻与一家旅行社签订出境游合同,怎知成行的前10天,妻子突发疾病住院手术。丈夫与旅行社协商,要求取消原订合同并请求退款,但旅行社拒绝。今天,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除原告自愿要求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责任外,其余9215元费用由旅行社退还原告。
王先生和李女士夫妇决定出境旅游。2月12日,夫妻俩找到一家知名的旅游公司,经过洽谈双方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月26日夫妻俩随旅游公司的团队去美国塞班岛旅游,行程共计6天,总费用为9700元。3月30日,李女士突发疾病不得不住院手术治疗,而王先生也必须陪伴和照料妻子,出境游事实上已无法成行。2月16日,王先生将妻子的住院证明通过传真的形式发给了旅游公司,并明确表示要取消行程并要求退还已缴款项,但旅游公司没有答应。事后王先生又多次找到旅游公司协商退款,均无果。前不久,夫妻俩将旅游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夫妻俩在诉状中表示自愿承担5%的合同违约责任,要求被告旅游公司退还9215元。
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合同履行前,原告李女士因患疾病住院进行手术,其配偶王先生及时将此情况通知被告,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明确向被告提出要求取消旅游计划。原告与被告签订旅游合同,是希望通过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活动,从而实现身心放松和愉悦的目的。但在李女士患病住院手术,其配偶王先生需要给予精心照料的情况下,原告既无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可能,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请求并无不当,且在解除合同的时间上,原告也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