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欧洲3国12天旅游完回沪,上海都市绿色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都市公司)感觉上海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国旅公司)降低了服务标准,虚报国外住宿费价格。都市公司在交涉不成情况下,向静安法院起诉要国旅公司退还虚报价款51340元,赔偿公证费、翻译费损失6040元。记者今天获悉,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对都市公司之诉请不予支持。
2006年10月,都市公司与国旅公司签订一份出境旅游合同,由都市公司自愿委托国旅公司开办出境旅游服务(欧洲12天7人游),团费总价201,100元,住宿标准欧洲当地3星级酒店。国旅公司并向都市公司出具荷兰、法国和比利时12天7人游计划及报价单,报价单载明:1人付费17000元(住宿)加11500 (含税)元/人;6人团费10200元(地接费)加11500 (含税)元/人;上述费用包括住宿、早、中、晚餐、旅游车全程陪同、导游、往返机票、机场税、境内国际机场建设费、行程中所列景点门票及停车、汽油、公路费用。
2007年7月26日,都市公司以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称事后从网上、邮箱及电子邮件上了解,公司员工在境外入住酒店的价格为每天79欧元,这才发现国旅公司存在虚报旅游住宿价格,请求法院判令国旅公司退还虚报价款51340元及赔偿损失6040元。
法庭上,国旅公司辩称,合同报价单中的住宿、地接费是个综合价格,并不存在虚报价格,国旅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同意都市公司诉请。
法院认为,本案中都市公司按合同约定金额向国旅公司支付团费总价201,100元后,国旅公司也按合同约定为都市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出境游旅游服务。现都市公司仅以国旅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上记载,“1人付费17000元(住宿)加11500元(含税)元/人;6人团付费10200元(地接费)加11500(含税)元/人”为根据,认定国旅公司虚报住宿费用。而事实上该报价单明确了该费用,包括住宿、早、中、晚餐、旅游车全程陪同、导游、往返机票、机场税、境内国际机场建设费、行程中所列景点门票及停车、汽油、公路费用。都市公司对该报价单住宿金额的认定显然不符常理,诉称国旅公司降低服务标准,也没有相应证据佐证。遂法院对都市公司的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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