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公布实施。记者了解到,示范文本中涉及“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昨日,记者采访了省旅游局,据了解,我省会按照新的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关于购物赔付】
如果游客在“旅游计划书”内约定的购物点所购物品是假冒伪劣商品。示范文本还明确:“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关于自费项目】
组团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如果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关于境外小费】
境外小费不算“旅游费用”?“示范文本”中指出,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而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境外小费等等则属于“旅游费用不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