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内地与港澳地区的人员往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吉林省长春市、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郑州市和湖北省武汉市办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人介绍,石家庄等5个城市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人员往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后,居民可按需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申请人领取证件后,可按签注规定期限自行往来港澳地区。在未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地区,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须参加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随同旅游团进出港澳地区。
自2003年7月28日以来,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福州(限市区)、厦门、泉州市,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市,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市,天津市、重庆市(限15个区县),辽宁省沈阳、大连市,山东省济南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贵州省贵阳市和云南省昆明市等省(自治区)、市陆续开办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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