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12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1月1日开始,增设沈阳、大连、成都、济南4市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地方,居民(除国家工作人员外)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访问签注。申请人领取通行证件后,可按签注规定时间自行往来港澳地区。在未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地方,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须参加主管部门指定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随同旅游团进出港澳地区。
自2003年7月28日以来,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限部分区市)以及福建省的福州(限市区)、厦门、泉州,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台州等城市已陆续开办了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
截至今年9月30日,申请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的内地居民已达1800多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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